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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电子化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规则适用

         

摘要

在线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主体的诉讼行为主要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完成,各种证据材料也主要通过网络在线予以保存和流转。物证、书证等传统实物证据具有的物质形态决定了其不能直接在网络空间中保存流转,需要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对其做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电子诉讼系统平台。在线诉讼对实物证据电子化材料的使用,可能会与原件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相悖。为了平衡在线诉讼有效运行和原件证据规则的矛盾冲突,《在线诉讼规则》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赋予电子化证据材料“附条件准入资格”“附条件拟制原件”的法律效力。电子化证据材料仅在符合“形式规范性”和“原件非必要性”条件下才具有准入资格,在符合一致性、完整性、清晰性、规范性等条件下才具有“拟制原件”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证据材料做电子化处理并上传至电子诉讼系统平台,本质上是其履行举证责任的诉讼行为。电子化证据材料需要经过法院依法审核,主要有“查阅审核”和“听证审核”方式;需要保障当事人对电子化证据材料的质证权,以实现在线诉讼的数字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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