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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革命性与连续性--从宪法纪念日谈起

         

摘要

本文从宪法纪念日入手讨论宪法修改所隐含的革命性与连续性。宪法纪念日之所以确定在“修宪日”,一方面是基于八二宪法的实施效力,另一方面是为了告别法国和苏联的“大修”模式所体现的革命性,而采取了美国的“小修”模式,强调宪法的连续性和神圣性。文章从“道体”与“器用”之分重新解释宪法中的尊荣与实效,指出宪法纪念日意在强调宪法在器用层面的实效,忽视了宪法在道体层面的神圣价值。美国模式基于基督教文化传统而将宪法文本神圣化,而我国宪法修改在实践中长期忽视、搁置代表宪法连续性和神圣性的“法定文本”,重视、使用不断革新的、更具有实效的“工作文本”,从而构成“大修”与“小修”、“工作文本”与“法定文本”、革命性与连续性的内在张力。为了协调二者的矛盾,文章建议主权机关不仅应当确认“工作文本”的宪法文本地位,而且应当将1954年宪法及其后历次修宪的宪法文本统统作为中国宪法的“法定文本”,从而在宪法的道体层面上确立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价值规范意义,建构起五四宪法与八二宪法之间革命性与连续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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