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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治理的法治实践

         

摘要

大湾区既包括市场面(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整合,也涉及政府间的合作。从“珠三角”“大珠三角”“泛珠三角”直到“粤港澳大湾区”,这一系列概念的提出既反映了粤港澳区域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定位变迁,也记录了区域发展克服一系列不利因素的探索。大湾区的制度创新,即跨域府际合作模式的演进,克服了行政分割和政府本位主义的限制、跨域政府合作欠缺法治基础、合作治理多元性不足等制约因素。府际合作从中央主导到地方主动,从粤港、粤澳合作发展到粤港澳三地政府合作,出现了合营事业模式的高级形态,地方自主权逐渐增加。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国家战略,不仅是一个经济项目,更是国家全面走向现代化的综合改革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实践必然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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