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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机制建设刍议

         

摘要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机制的必要性,是我国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以及“一国两制”进入新时代在制度文明方面的需求所决定的。为此,针对粤港澳大湾区的现实情况,从区域法治理论及协同立法理论的基本范畴出发,结合国内外区域协同发展与立法机制的建设经验,区域协同立法有助于打破制度壁垒、协调地方竞争、保障大湾区建设高效进行以及有效落实中央对港澳政策。在基本路径上,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机制的建设可以政府推进为主、社会演进为辅。在事务范围上,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可先针对具体性的大湾区共同事务进行实践,随后再逐步拓展到一般性的大湾区共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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