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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保障问题

         

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是具有区际性色彩的区域合作。作为新时期的一项新制度,目前欠缺直接可用的法律规制工具。在实定法上,现有的法律对此种合作本身的法律基础、法律效力以及有关合作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缺乏直接规定。当前现状不仅导致其存在合法性及效力问题,更由于法律强制力的缺失,制度本身的实效性及操作性也受到了影响。有鉴于此,为妥善应对粤港澳大湾区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提供合法性基础以及有效的法律治理,当前有必要通过立法为其提供充分保障。具体而言,应当采取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进路,既要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区域合作法”,对区域合作的内容、效力和程序等基本问题做出规定,使粤港澳大湾区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从整体上形成立法对制度的引领作用;又要在具体规划过程中重视地方立法的优势,允许地方立法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充分发挥自主作用,以有效应对区域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问题,亦保证制度运作中基本的效率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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