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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立法实现

         

摘要

现行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立法构造,实质上架空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财产性价值,也否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造成了诸多现实困境,尤其不利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究其根源,乃在于“两权分离”的立法构造,宅基地使用权兼具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因此,将身份权属性从宅基地使用权中剥离,使宅基地使用权回归财产权属性(用益物权),是破除“两权分离”身份限制的关键所在,也是真正实现农户身份保障的必由之路,此即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这就要求在既有法律构造的基础上,重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三权分置”视域下,宅基地使用权应被定性为财产法中的财产权,在价值理念上,应秉承私法自治精神;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民法典物权编应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性和有偿性,并取消流转限制。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宅基地使用权为财产权的基本定位,高度契合民事权利体系化与民商合一的立法安排,有利于本土制度在传统民法体系中完成现代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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