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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的构成与立法路径——以《香港基本法》第23条为视角

         

摘要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区自行立法禁止分裂国家,但在香港现行成文法并无体现。《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须将香港现行的叛逆罪分立出叛国罪、颠覆罪与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与叛逆罪存在根本不同:分裂国家罪与叛国罪对国家安全的侵害方式不同;构成叛国罪均以发生战争为前提,而分裂国家罪无此要求;分裂国家行为的实施者无须要求为中国公民。而且,分裂国家罪多为侵犯国家的内部秩序,也与叛国罪存在根本差异。按照比较法的通例,分裂国家罪主要调整两种行为方式:一是禁止将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国家主权分离,以此防止通过独立分裂国家;二是禁止将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属于外国主权,以此防止通过从属他国分裂国家。就分裂国家的主要手段上,可以用严重武力涵盖进行战争,严重犯罪手段应设定兜底条款,以填补可能存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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