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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改革视角下国有企业之功能重构与立法调整

         

摘要

国有企业难以调和公共性与企业性功能的平衡,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没有实现国有企业的合理区分。我国有必要从功能视角出发,将国有企业区分为公共性国有企业与一般商事性国有企业,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适用不同的立法模式。鉴于公共性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必要实现公共性国有企业的专门立法。而仅仅是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上的改革是不够的,最终还是要通过强化企业监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才能在实质上实现公共性国有企业的功能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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