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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体育仲裁中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

         

摘要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规则解释权体现了其准司法性特征,该解释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规制.目前仲裁庭在适用目的解释方法时,存在以下问题:抛弃文义,直接适用规则“目的”进行裁决;选择制定者意图作为条文的真实目的;对规则中不同层级价值的冲突难以平衡;等等.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坚持“文义优先、目的辅助”的解释原则;区分管理型和授权型两类规则,前者适用制定者意图,后者更多地考虑受规制者利益作为目的解释之依据;将体育领域普适性价值作为协调和解决价值冲突的最高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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