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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与途径

         

摘要

社会治理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人大在社会治理中的意义、作用与途径等方面的探讨,目前并不多见。中国期刊网上根据题名,如果输入“社会治理”,有18536条结果;如果继续输入“人大”选择在“结果中检索”,则仅有80条记录。其中紧密契合地方人大参与社会治理主题的只有10来篇论文,而且这10篇论文大都是2014年以后的研究成果。可见,当前对地方人大参与社会治理的研究数量稀少,起步较晚。从另一方面表明,这是一个有待加强的学术领域。有研究者指出,自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学术界的研究就主要集中于“执政党的领导角色”、“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及“社会主体的多元参与”等问题,而地方人大的作用似乎被遗忘了[1]。这也可能与人大自身的职权定位有关[2]。一般认为,人大有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些权力都不直接与社会治理相关,人大一般不直接处理社会事务。所以,人们一般不会将人大与社会治理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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