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

拾得遗失物,是民法物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立法上存在肯定主义和否定主义两种立法例.在大多数国家的理论和立法实践上,拾得遗失物是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之一,拾得人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或者报酬请求权.我国当前民事立法提倡拾金不昧的美德,否定了拾得人在无人认领遗失物的情形下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和在所有权人认领遗失物后请求所有权人支付一定报酬的权利,这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存在差距,同时也背离了世界各国在拾得遗失物相关立法上的一般趋势,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要在未来立法中明确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在特殊情形下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以使法律能够更好地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