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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学与宪法:对一些批评意见的回应

         

摘要

宪法是实在法体系中最特殊的法律,这体现在宪法是法体系的构成性条件,即有法体系就意味着有宪法,没有宪法就没有法体系。就此而言,宪法并不仅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样也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宪法的性质关系到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由该特殊地位出发,宪法在性质上就只能是最高法而非根本法,于是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就不会是具体化的关系,并且这还会决定宪法很多重要特征,如宪法的成文化或法典化以及对宪法解释的基本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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