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人格权

         

摘要

一般人格权是具有"一般条款"性质的"框架性权利".法律确立一般人格权的根本目的在于补充人格权的立法漏洞.一般人格权的理论基础是人格伦理主义和绝对权法定主义之排除,其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伦理意义"的自然人,而法人不是伦理意义上的人,不具有伦理人的尊严,因而不应享有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开放性的权利,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对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的确定,属于一项补充法律漏洞的作业.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是无法也不应该事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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