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类型的重构

         

摘要

当代社会正面临着巨大变革,使得公司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利益冲突和制度冲突。公司实践中的上述利益冲突和制度冲突固然有多种原因,但公司类型划分的基础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无疑乃重要原因之一。于是,重构公司类型的方案逐渐引起重视。基于域外公司法立法经验和我国公司经营实践的考察,可将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作为重构我国公司类型的方案。基于此,很多公司法制度都可做相应修改、完善,尤其是公司章程自治规范和治理结构制度,可分别针对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做相应的立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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