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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汇票质押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

         

摘要

鞍山城市合作银行铁生来函问:1997年5月9日,刘二堡钢厂法人代表高某手持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我行铁东支行申请质押贷款。这张汇票的出票人是大庆大丰钢厂,承兑银行是大庆交通银行,票面价值为618万元人民币。铁东支行按规定在办理质押贷款前,对改汇票进行了查询,当确认这张银行承兑汇票为真实,合法并可流通之后,便与刘二堡钢厂签订了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借款金额为618万元,月利息为8.40%,期限为1997年5月9日至1997年6月9日。该汇票的到期日为1997年7月22日。上述两合同签订后,刘二堡钢厂将该张汇票以背书的形式交给了铁东支行,铁东支行也将618万元打入刘二堡钢厂的帐户。但在该汇票背书时,只有背书人刘二堡钢厂的签章,其他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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