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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解释论基础——以“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为视角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作出原则性规定,其中第2、第3款分别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与实施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该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学界主要存在着“公共政策说”与“教唆、帮助侵权说”两种解读,前者本身的模糊性决定了其说服力的不足,后者具有一定的说服力,通过对共同侵权本质的探讨,用“关联共同说”重新解释共同侵权行为,则可以克服上述通说的缺陷,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提供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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