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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摘要

本文认为:死刑可能随着公众文明程度的提高而自然消亡,但在现阶段却不可人为废止死刑。第一,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通约性,而人为废止死刑就等于法律默许人们可以选择用自己的自由换取他人的生命。这不仅牺牲了故意杀人的受害对象,而且有损于法律的公正。第二,部分国家废止死刑后,又在相当程度上出现了恢复死刑的呼声;且废止死刑主要是为了在专制社会防止死刑的滥用,在今天的民主社会,废止死刑的前提已然丧失。第三,预防论废止死刑的理由也不成其为理由。以预防论看死刑,并不存在死刑的存废问题,而只有如何适用死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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