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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摘要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行为也越演越烈,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损害。本文认为,在现有的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损害赔偿原则指导下,司法实践中,旨在惩罚侵权者并抚慰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普遍偏低,且各地标准差别很大。本文主张,为遏制越来越多的网络人格权侵权行为,应大幅度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并通过形成判例类型指导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原则性标准的形式来适当统一,并可以考虑针对不同的网络侵权者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来保证执行大额度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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