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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民主”的民主特征与法律界限

         

摘要

“全过程民主”是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民主的重要民主特征被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其目的是为了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政方针,充分发挥人民作为民主主体在公共决策和国家权力有序运行中的重要参与、监督和保障作用。由于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实现的重要制度载体,因此,“全过程民主”的实现必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民主特征的“全过程民主”,不仅重视作为民主价值重要表现的“选举结果”,更重视选举后的人民的参与和监督。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下,“全过程民主”也包含了应当充分发挥“协商民主”伴随人民民主全过程发挥治理作用的功能。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民主和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要在法治轨道上来推进各项民主制度建设,注重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程序机制以及民主治理方式的法律界限,从而保证“全过程民主”健康、持续和有序地发挥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中的民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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