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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的新定性

         

摘要

作为检察权基础问题的检察权定性问题事关“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宪治发展。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之下,检察权应被重新定性为“司法监察权”。“司法监察权”是对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司法权说”“控诉权说”“双重性说”和“法律监督说”的扬弃,其意味着检察权应是一种“监察体系”中的监督权或督察权,故其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和监察委的调查权都具有针对性。在“司法监察权”的定性之下,“两反转隶”所对应的监察体制改革不是“弱化”而是“强化”了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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