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从新闻的商品属性看虚假新闻的侵权责任

从新闻的商品属性看虚假新闻的侵权责任

         

摘要

从新闻媒体和新闻的特征看,新闻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新闻媒体和新闻受众之间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新闻受众要支付一定的订报费或收视、收听费;新闻媒体要提供真实的新闻信息.虚假新闻的出现,恰恰是新闻媒体对双方约定内容的违反,构成了对新闻受众合法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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