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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的若干技术问题

         

摘要

我国刑法不少地方把犯罪主体称为“犯罪分子”,在语言表述上欠准确,因为它不能涵盖单位犯罪主体,带有某种人格歧视,而且用词不经济;在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使用汉字,违背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及GB/T15835—1995国家标准;在定罪标准方面,有的规定必须“情节严重”,有的必须“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在涉及财产数额的定罪量刑方面有的规定“数额较大”,有的则规定了非常具体的数额,说明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够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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