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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司法裁判:以我国“对赌协议”的案例、学说、实践为样本

         

摘要

学界通说将“对赌协议”归为射幸合同不仅是合同法理论上的误读,也是对当事方交易的曲解.作为非典型合同,是否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判断特定协议效力的依据,其中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化为债权人利益、证券市场公众投资者利益.“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异化侵蚀了新兴的风险投资市场秩序.对此,司法裁判应当从风险投资家的尽职调查切入,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司法裁判在金融创新中的引导和建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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