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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完善

         

摘要

《保险法》以格式免责条款作为划分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强度的标准,存在逻辑缺陷,在实践中引发争议和混乱。《民法典》在格式条款订入规则中扩大了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借鉴其理念并结合保险合同自身特点,构建以条款重要性、信息获得可能性和利益均衡性为标准的多层次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体系更为合理。扩大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范围的同时,应降低保险人义务履行之证明标准。保险人提供投保人签署或摘抄含有保险人履行义务内容的声明,可认定保险人已完成信息提供义务的初步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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