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公司法程序规范优化的逻辑转向

公司法程序规范优化的逻辑转向

         

摘要

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理念,导致我国公司法程序规范出现诸多偏失,进而引发股东权利弱化、董事行权无序以及监督机制落空等公司内部弊端,以及诱生交易安全不确定性与社会责任承担模糊化等公司外部弊端。故应重塑公司法程序规范的价值功能定位,要认识到程序规范不仅是公司法第二次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公司意思独立的必要保障,其不仅能及时纠正公司内部主体利益异质化趋向,也能适时回应智能科技革命的发展。在新一轮公司法修订背景下,优化公司法程序规范应在基本逻辑遵循上有所突破,在定位逻辑上由工具论转向本位论,在价值逻辑上由内部治理转向体系治理,在场域逻辑上由管制-自治单极化转向菜单式选择,在肇始逻辑上由外植程序转向内生程序,以及在目的逻辑上由被动反应转向前瞻预防,进而制定出一部“通情达理”的本土化公司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