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的时限

论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的时限

         

摘要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一种自始无效、永久无效、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不受时限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也采用了这一立法体例 ,在民法通则第 58条和合同法第 52条中都得到了体现。笔者认为 ,这种立法体例在现代社会中存在诸多问题 ,尤其在司法审判和证据理论上的弊端更为显著。为此提出在自始无效的传统立法体例中兼容一些宣告无效的做法 。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