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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格法益保护模式之不足及其改进——以“公序良俗”引入为中心

         

摘要

我国人格法益保护模式存在立法与司法的鸿沟、自由裁量权难以限制、法源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公序良俗"能够发挥人格法益判断功能、利益衡量及违法性征引功能、援引内容控制功能。在对"公序良俗"的引入中,《德国民法典》第826条"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不可简单照抄。我国应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人格法益条款、《侵权责任法》第6条过错责任条款着手,明确人格法益损害及违法性要件。将公序良俗的标准纳入违法性要件,强化对人格法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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