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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同犯罪中意思联络的重构

         

摘要

意思联络作为共同故意的特殊构成要件要素,在互联网犯罪中难以按照传统理论加以认定。我国实定法对意思联络已作出明确规定,在互联网犯罪的场合下也仍应坚持意思联络这一共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呼应网络犯罪这一特殊场合,对意思联络应作符合时代要求的解读,对缓和说也应当作出肯定和拥簇。在意思表达形式上加入符号语言等新型沟通表意方式,故意的程度选择未必故意即可达到意思联络的缓和认定。对于处罚范围有可能扩展的风险,应通过个罪的考察加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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