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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之维

         

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体化"审查、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困境,亟须摆脱"合法性"的桎梏、摒弃"真实性"的干扰,实现由"一体化"向"两步走"的理论转型。对非法供述的界定,须淡化"刑讯"与"逼供"之间的因果关系:以肉刑或变相肉刑为基准,以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为判定要素。对毒树之果的判断核心在于源头证据与衍生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则可确认二者具备同源性,应将其一并排除。同时,非法实物证据亦无需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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