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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安全信息豁免公开的双重路径

         

摘要

行政特权与《信息自由法》中的第一豁免条款共同开辟了美国国家安全信息豁免公开的两条路径.第一豁免条款确立的“国防、外交利益”保密标准,取代了原“公共利益”保密标准,限制了豁免公开范围,具有进步意义.经过1974年修法,豁免条款被增设限制条件,强调定密信息的“事实上”和“适当”两要素,注重“事前定密”规范性.法院在国家安全信息案件中极为尊让,多止于形式审查,采行“有效规范依据→定密特殊要求→主体资格正当”的审查标准,但也能动地创造了“沃恩索引”,弥补了仅审查行政宣誓书的不足.通过实践发展而来的行政特权,由总统及相关高级官员所行使,旨在依法不向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公开特定政府信息,但其主张应当合理,局限为军事、外交和国家安全事项.反观我国,有必要批判吸收美国经验,保证真正的国家秘密受到保护,非涉密事项不被排除于公开范围,实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取得运行实效和精细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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