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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思考

         

摘要

当前中国新经济犯罪案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即在于预期刑罚成本过低。而导致预期刑罚成本过低的因素是刑罚不够严厉、不确定、不及时,使得犯罪成本低而收益极高。1997年《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在打击腐败分子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上的设置上,现行立法存在着不足并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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