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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习惯”的法源地位及可能趋势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规定习惯为民法法源,为国家法无法全然周延的缺陷提供了补救方法。应当正确看待国家法与习惯在民事立法、司法、调解适用上出现的矛盾与张力。民法实践过程中“重国家法轻习惯”的行为惯性,使得习惯多作为末位法源、补充法源而存在。“二元差序化法源模式”下习惯的法源地位在当前立法趋势、应然法源理念、实然法源体系、民间社会发展等方面有跃迁趋势,因此有望回归传统,恢复习惯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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