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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共同侵权司法救济的特殊规则探讨

         

摘要

针对水污染共同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必须设计不同于一般侵权的司法规则。结合救济受害人、方便法院裁判、防范自由裁量权滥用等因素的考虑,运用法律解释、价值分析等方法,分析认为,水污染共同侵权诉讼应当在被告选择、法院管辖、诉讼模式等方面实行特殊规则。研究结论表明,在选择管辖时,受害人选择损害结果所在地法院诉讼最为有利,在级别管辖上也可依法争取更高一级法院管辖;在诉讼模式上,侵权责任之诉和责任分担之诉理应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一次性解决;受害人对加害人和赔偿权利应当享有最终选择权和自由处分权;受害人人数众多的,原则上应当合并立案审理;应建立健全专家证人制度,为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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