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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务一体化制度保障体系的局限性及重构

         

摘要

我国各地对待水务一体化的态度及具体实施模式不一,这与水务一体化制度保障体系不健全存在较大的关联性.我国已颁布了涉及“水务一体化”的国家政策,不少省市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政策,但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国家立法并未就“水务一体化”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除海南省、广州市外,其他省市地方立法均未直接规定“水务一体化”内容.由于相关立法前期研究尚不充分、中央机构设置与水务一体化不完全匹配,目前不宜贸然以国家立法方式强制推行水务一体化.建议近期我国已实施水务一体化的城市加强地方制度建设,但从长远来看,必须消除部门利益对政策制定的不当影响,一旦立法条件成熟,应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水务一体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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