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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以鄱阳湖区为例

         

摘要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生态补偿一般理论框架,对鄱阳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补偿者、受偿者、补偿标准及差别化、补偿方式和补偿条件性等核心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结果 表明,测算得到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2 503.39元·hm-2·a-1;补偿标准需要差别化,考虑因素包括农作物受损失程度、土地与湖区距离以及土地质量等,其中农作物受损失程度是实现生态补偿差别化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补偿标准偏低、违约成本太低和实际监管概率偏低是弱监管的根源,应采用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或者分阶段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为了改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应进一步明晰补偿主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并充分考虑农户资源异质性和机会成本异质性,实现补偿标准差异化,注重补偿的“条件性支付”,兼顾补偿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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