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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共犯类型及其认定

         

摘要

在“套路贷”犯罪的刑法语境下,结合“套路贷”公司的阶段化考察可以发现,在“套路贷”公司设立阶段、开展业务阶段及讨取本息阶段均存在形成共犯之可能.然而,在对“套路贷”共犯进行认定之时却往往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中立帮助行为的认定存在主观认知偏差;二是存在扩大主犯认定范围之嫌;三是犯罪数额计算有时不当.在面对如此司法认定偏差之时,需要坚持以“共同意志”为核心的共同故意认定要素、以“制造不被法所允许的风险”为中立帮助的处罚边界、以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主从犯区分的重要考量,具体分析内部人员行为性质及结合证据存疑原则认定犯罪金额.这样,便有利于实现定罪与量刑的科学化、合理化,以此达到刑罚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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