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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不作为属性

         

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其诞生以来就饱受争议,但它在当下惩治贪污贿略加强廉政建设意义重大,这一罪名存在具备合理性。当前,认定该罪时在说明主体、义务及罪状表述上存在不足。基于本罪实行行为的不作为属性,相对于持有说,符合说存在合理性和正确性,因此,进一步明确说明义务及主体,在罪状表述上将“可以”改为“应当”,并推广当下部分省份试点的个人大额现金支取登记,扩大财产申报范围,使国家工作人员的时产更加透明,更好地从源头遏制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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