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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会计师舞弊揭发行为规范:美国立法实践及启示

         

摘要

职业会计师在揭发公司舞弊上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期望与法规要求,但职业会计师在舞弊揭发上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需要遵循“保守秘密”的职业操守,另一方面又要承担揭示舞弊、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会计职业界与证券立法机构在职业会计师舞弊揭发行为准则制定与立法规制上存有显著立场差异并不断博弈.会计职业准则规范的出发点是保护会计职业利益,通过渐进式的、以技术标准修订为中心的改革策略来应对不断扩大的审计期望差距;而证券监管立法则建立了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多层次舞弊揭发法规体系,通过《证券交易法案》的“强制要求”、《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经济激励”与《萨班斯法案》的“权益保护”等制度来化解职业会计师舞弊揭发的伦理困境与消极态度,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审计期望差距.笔者在借鉴美国舞弊揭发立法规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舞弊揭发权益保障制度、证券舞弊揭发激励制度、会计职业准则的完善提供了具体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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