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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与规范双重视角下行为个数的认定——兼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规定的理解适用

         

摘要

行为个数的认定是罪数论与竞合论共同的逻辑起点,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对行为个数的认定过于粗疏。对想象竞合中的“一个行为”,应从规范意识的突破次数进行判断。明知对象具有不同的属性(如钱和枪),应认为存在数个行为;对于人身专属法益的侵害,应以被害者人数确定行为个数;行为主要部分不重合的,应认定存在数个行为。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与参加者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重合,成立想象竞合而非数罪并罚;醉酒驾驶中途撞人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有认定为数个行为而数罪并罚的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的“同时”,应限于“一个行为”,既可能属于想象竞合,也可能属于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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