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生态法学

         

摘要

近年来,有关生态法学研究的著述和论文不断增多。有学者认为相对于“环境法学”而言,“生态法学”才是一个更为科学和确切的名称,两者不仅在称谓上存在差异,在内容上也有本质的不同。然而,仔细分析上述观点的理由,可以发现两者在内容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也有学者从生态法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切生命体均是法律主体出发,论证生态法学的独立地位。这种论证由于涉及到整个法律主体理论的重大争议,因此难于被人接受和认同,而且作为一个学科名称,“环境法学”为国际国内沿用已久。因此,没有必要用生态法学来取代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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