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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三个民法总则草案中的平等规定——从平等撤退的端倪以及可能的发展

         

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催生出了三大民法总则草案的公布,它们中的两个都规定了包含"平等主体"限定的民法对象定义、平等原则、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则,一个只规定了平等原则和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则,三者共同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学对平等的热爱。实际上,"平等主体"的限定只能适用于基于等量劳动的交换,却被扩张适用于整个民法,是以偏概全的方法论错误的结果。平等原则和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则一旦经受个别性还原,就谬误尽显。尽管如此,我国民法学界已开始从对平等的热爱退却,表现为一个民法总则草案放弃了"平等主体"的限定,以及另一个民法总则草案为平等原则设立了以屈从关系为内容的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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