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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对习惯国际法的发展

         

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国际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外在表达。通过考察侵略罪(破坏和平罪)的历史变迁,我们发现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在发展习惯国际法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回应”并有遵循该原则的“自觉”。一方面,由于习惯国际法在效力范围层面能约束所有国家,所以罪刑法定原则本身要求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只能适用习惯国际法或“重申了习惯国际法”的条约规则;另一方面,由于习惯国际法固有的特性,它始终处于一种演变发展的状态之中,这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规则明确性在形式上存在着相悖之处,亦体现了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差异性。因此,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在通过认定、解释和适用习惯国际法来惩治国际犯罪之时,亦需证成其司法实践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即它对习惯国际法的发展应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界,如果超出了这一界限,则有可能招致合法性质疑,罪刑法定原则亦由此贯穿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对习惯国际法的发展这一命题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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