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著作权视域下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

著作权视域下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

         

摘要

技术对网络平台实质功能的影响,将改变各主体之间的责任结构。在网络平台的治理中,有关网络平台责任的讨论,当遵循这一基本理念:网络平台责任的分配应当与其对交易结构与要素分配介入的程度和能力相匹配。网盘平台并未介入到网盘服务中文件存储、下载以及分享的控制权,其所使用的“相同数据合并储存”等技术逻辑,并未改变网盘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性质。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已经实现了网络服务产业、权利人以及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通知—删除”规则作为网络平台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规则,其内容则由“通知有效性规则”“反通知规则”与“错误通知赔偿规则”三方面内容共同构成。对于网盘云储存方式的侵权质疑,以及权利人试图以“MD5值”作为通知要件来对网盘服务中的作品复制和传播进行控制,反映了权利扩张思潮。在技术架构未对交易结构构成颠覆改变的情况下,司法应当保持理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