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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性与前瞻性:民法典的现代化使命——《民法总则》的现代性缺失

         

摘要

变革性和前瞻性是衡量民法典现代化水平的标准.现代性是民法典的国际性和本土性的连接点,应成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价值取向.在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能力、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物的概念、代理制度上的现代性有所缺失.中国民法典应放弃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不以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架构法人制度、对物的概念重新进行现代化的定义、确立和发挥间接代理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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