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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自然资源配置中的公众参与

         

摘要

国有自然资源配置的依据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无论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还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法属性,都为公众参与国有自然资源配置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公众参与的目的在于防止政府的国有自然资源配置权“异化”,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的公平、公正使用.以行政过程论为基础,公众参与权主要包括国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决策参与权与使用许可听证权.但是,由于国有自然资源配置公众参与权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法治建设的不足,公众的该项参与权并未真正得以实现.为此,有必要从“明确事项范围”、“完善参与程序”、“保障参与效力”、“健全参与权的司法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改革,为国有自然资源配置公众参与权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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