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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创新背景下行政处罚契约化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

当前,行政处罚契约化现象正以不同形式呈现。出于对行政执法成本的考量、被侵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行政执法方式创新等原因,行政机关越来越倾向通过行政处罚契约化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这正是人民满意型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然而,行政处罚契约化存在一定的法治风险,需要建构其规制机制。在明确行政处罚契约化规制原则的基础上,可在《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中增设一款,作为关于协商合意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从而依次形成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协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三种适用情形。还应从行政处罚契约化适用的启动条件、次数限制以及实施原则等方面,对其进行全方位控制,从而实现行政处罚“力度”“温度”和“法度”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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