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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摘要

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议案,请求审议。同年12月23日至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初审。由于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是否应当修改,是否应当授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重要问题有比较大的分歧,争论双方一时很难取得一致的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国务院便于1999年6月13日撤回了该议案。随着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步伐的加快,为适应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和解决信息网络传播等新技术给传统版权保护带来的难题,两年后,尽快修改著作权法的问题再次提上了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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