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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律技术许可使用费条款效力之比较研究

         

摘要

我国尚未对技术许可专门立法,仅在合同法中设有一章内容.然而,合同法只能从私法层面解决技术许可条款的签订与履行问题,不可能将属于公法领域的一些规制因素纳入其中,因此运用合同法是难以完整地解决技术许可合同纠纷的,因为技术许可往往涉及属于公法领域的政策性因素.通过美国的几个典型判例,透视普通法对因申请专利而导致技术公开以及技术秘密被意外泄露而产生的使用费条款效力纠纷的审判理念,从而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则及其法理进行比较,二者之间存在的一定差异,即普通法比大陆法更加注重吸收经验命题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由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应当将有些是非判断回归到经验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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