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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化权的非正当性

         

摘要

鼓励创作、避免混淆误认不能作为商品化权的正当性依据.对虚拟角色名称、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的商品化权不同于对自然人形象利益予以保护的形象权,不能适用自然权利原则,不能因为存在利益就赋予权利以保护.承认虚拟角色名称、作品名称等客体的商品化权,将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已经确立的竞争规则.商品化权不应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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