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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框架内外的思考

         

摘要

cqvip:《人民陪审员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遴选程序、适用人民陪审员的案件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陪审法庭的组织形式等核心问题作出很多突破性改革。考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仅要着眼于制度框架本身,考量其设计是否有助于制度功能与制度目的的实现,也需要跳出人民陪审员的制度框架,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审视其是否契合于整个诉讼环境以及契合的程度。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框架来看,上述改革措施虽然也有不足之处,但其总体上有助于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固有的问题,也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然而,一旦超越制度框架,则会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其他司法改革举措和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抵牾,比较突出的有人民陪审员审前阅卷的做法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相冲突、将陪审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规定与当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不协调、陪审法庭与第二审法庭的关系仍有待于科学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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